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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 金年会体育- 官方网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7、8期

2025-07-17 23: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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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议程1.审议提出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审议决定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2.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3.听取和审议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和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4.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5.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四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6.征求对市政府工作报告(稿)的意见。7.审议人事任免事项。8.传达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书面)。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草案)(2008年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提出)一、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长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审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波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审查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2007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07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8年市本级预算四、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五、听取和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六、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关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七、补选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八、其他事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2008年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提出)主席团(78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于海平王文生王永康王卓辉王剑波王梅娟(女)王银泽车荣辉(女)厉永敏史明华戎雪海伊敏芳(女)刘晓明许亚南(女)许国章孙黎明(女)寿永年杨剑耀杨雄跃李太武李明高吴以刚岑初申何承命宋伟张可张宁辉张忠根张金康陆永康陈旭陈威陈少春陈凤姣(女)陈世哉陈利幸陈明志陈宝根陈奕君(女)武晋宁林瑶林静国卓祥騋金艳婷(女)周文华周江勇周学锋郑杰民郑瑞法封占勇俞德鹏施孝国施恩庭闻建耀洪嘉祥姚力姚志文秦四海袁建树钱政徐正徐才印翁燕波(女)郭正伟郭华巍高勇高明政唐一军黄建钧崔平(女)崔秀玲(女)章才根彭建国傅企平暨军民薛忠海戴霖军秘书长:郑杰民(兼)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2008年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余姚市代表团:王永康杨雄跃陈伟俊慈溪市代表团:洪嘉祥黄建钧徐华江奉化市代表团:戎雪海陈少春张文杰宁海县代表团:林静国戴霖军王剑侯象山县代表团:周江勇徐才印李关定海曙区代表团:陈奕君(女)薛忠海彭朱刚戴国华江东区代表团:暨军民于海平胡军江北区代表团:周学锋张忠根张南芬(女)镇海区代表团:郭华巍林瑶马卫光北仑区代表团:陈利幸王银泽俞雷鄞州区代表团:寿永年陈明志薛维海代表团:李明高陈威厉永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共146名)(2008年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员

  (共56名)一、宁波市政府组成人员(20名)陈仲朝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林克宇宁波市经委主任黄学云宁波市司法局局长陈安平宁波市人事局局长陆宁章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局长陆立宪宁波市民族宗教局局长邬明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定邦宁波市规划局局长徐志军宁波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局长俞钢宁波市交通局局长吴胜武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局长金俊杰宁波市水利局局长鲍尧品宁波市农业局局长胡剑辉宁波市林业局局长刘猛进宁波市贸易局局长俞丹桦宁波市外经贸局局长柴英(女)宁波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局长何一天宁波市卫生局局长张爱琴(女)宁波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郑建飞宁波市审计局局长二、在甬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36名)严小军宁波大学海洋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主任马建荣申洲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耀具奉化市莼湖镇田央村党支部书记成央珍(女)慈溪市海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孙荣光宁波港集团油港轮驳有限公司综合船队队长杨岚(女)宁波81890求助服务中心接线部副主任杨永明象山县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宁波南方狩猎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祖楣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党总支书记宋汉平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张建昌慈溪市蔬菜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大桥生态农庄董事长、总经理陈海珍(女)宁波都市果园水果超市经理陈福妹(女)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小口径水表制造厂装配组长季梅英(女)宁波保税区控股公司副总经理竺韵德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亚君(女)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西门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郑永刚杉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徐辉宁波市江北区城管局环卫养护中心保洁员崔登来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党委书记覃小兰(女)慈溪市周巷镇双乐村农民储吉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荣荣宁波市农科院副院长王锦文(女)宁波市艺术剧院副院长卢康宁波国家高新区三合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江香梅(女)江西省林业科学院宁波江南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许信龙慈溪市人民医院院长杨丽华(女)宁波大学商学院国际贸易系副教授严玫(女)宁波电视台副台长吴国平宁波市镇海中学校长、镇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君鸣余姚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晓斌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陆振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外科主任林红(女)宁波市李惠利幼儿园园长周明琴(女)宁波市传染病医院第四病区护士长黄佩佩(女)宁波鄞州凯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葛素梅(女)民革奉化市委会主委、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方群武警浙江省总队宁波市支队支队长

  依法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共90名)一、人大方面(10名)袁国自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倪锡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任学军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方坚荣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程永正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郑虹(女)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程杭生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冯雪尧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陈积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谢承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二、党委政府方面(80名)唐志一(女)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市直机关党工委书记王永年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叶文群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邱士金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陆勇(女)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丰达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张拓原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李亚珍(女)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柴利能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叶双猛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炳荣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松才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杨胜隽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主任褚银良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徐高春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口岸打私办主任陈国强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黄辉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内经济合作办主任孙伟良宁波市档案局局长陈国刚宁波市委610办公室主任姚志浩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毛华仑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局长陈秀忠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杜钧宝宁波市粮食局局长金三叙宁波市体育局局长罗吕榕(女)宁波市统计局局长吕东裕宁波市工商局局长裘炜国宁波市质监局局长史小华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林爱祖宁波市安监局局长孔玮玮宁波市外办主任金潮宁波市法制办主任黄惠芬(女)宁波市国资委主任马兆祥宁波保税区管委会主任王海国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高庆丰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施金国宁波市梅山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副主任方夏平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局长毛宏芳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郑世海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市机场迁建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张文宁波广电集团管委会总裁李光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任范文英(女)宁波市扶贫办主任李炳君宁波市人防办主任周信浩宁波市供销社主任李强宁波市农机总站站长施秉良宁波市机关事务局局长黄建芳宁波市农科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吕齐鸣宁波市政府驻京办主任徐柯灵宁波市政府驻沪办主任朱金茂宁波市政府驻杭办主任章鑫彪宁波市黄湖监狱监狱长贺师浩宁波市望春监狱监狱长张汉楚宁波市贸促会会长李令红宁波港集团公司总裁陆华裕宁波银行董事长贺松青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宏祥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华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良忠宁波市国税局局长李月明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吕逸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局长谢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局长孔繁钢宁波电业局局长徐文宁宁波市气象局局长叶重高宁波市邮政局副局长韩立光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姜瑞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沈义明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熊克宁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楼戈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行长王全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潘宇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总经理楼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车平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包诚善宁波烟草专卖局局长许海华海军91257部队139舰(宁波舰)舰长颜建荣宁波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人唐明堂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支队长赵建根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炮兵团团长王拥军宁波海军预备役扫雷船大队大队长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施孝国各位委员: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08年2月25日召开。主任会议对开好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多次进行研究,提出要求。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展开。下面,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召开这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和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会议议程及日程安排主任会议依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了大会的议程(草案)。本次会议共有八项议程:听取和审查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报告;审查、批准预算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检察院工作报告;补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事项。根据会议的议程和任务,会期预定5天(包括代表报到、代表团活动、预备会议1天)。拟于2月25日开幕,2月28日闭幕,正式会议4天,共安排三次全体会议、三次主席团会议。整个会期具体作这样安排:2月24日工作人员进点、代表和列席人员报到、召开召集人会议、各代表团活动、举行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25日上午大会开幕,听取政府工作报告,通过选举办法;25日下午至26日,代表团分组审议政府和计划、预算三个报告。期间,各代表团各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时,大会还安排了二个专题审议;26日晚上,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27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27日下午至28日上午,分组审议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酝酿候选人名单。28日上午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28日下午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补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通过各项决议,大会闭幕。二、关于会议有关名单的说明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共有三组名单。(一)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根据法律规定,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将提交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建议由78名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情况如下:市委领导9名(不含在政府及其部门任职的市委领导);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2名(不含兼任人员);市政协领导1名;各代表团召集人23名;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3名。大会秘书长建议由郑杰民兼任。(二)列席人员名单(草案)。这项名单由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建议由两方面人员组成:一是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在甬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二是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干部任免征求市委意见的双重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驻甬有关部队负责人。列入上述范围人员除市政府组成人员外,是省十届、市十三届政协委员的,不再作为列席人员。建议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共145名,其中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员56名,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89名,比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减少22名。(三)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各县(市)区代表团召集人建议由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县(市)区长担任。考虑到海曙区代表团市直单位代表较多的实际情况,增加一名市直单位负责人为召集人。代表团召集人建议由东海舰队、东航、军分区有关首长担任。三、关于会议的有关问题(一)审议大会各项报告。这次审议各项工作报告,采取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和专题审议三种方式。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围绕1至2个重点问题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办公厅就各代表团重点审议内容和组织代表发言等事项已作了安排。同时,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大会秘书处将安排二个专题,组织相关代表进行审议:一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和专题审议时,根据审议内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对计划、预算报告,本次会议继续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市人大财经委将就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报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代表审阅。为了便于代表更多地知情知政,更好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生态市建设、开放型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事工程等7个方面情况,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印发给全体代表参阅。(二)加强会议宣传和新闻报道。大会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宣传组负责,有关部门参与。会前的宣传计划已经确定,并正在作采访等准备,拟在大会开幕前开始宣传报导去年换届以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为顺利开好大会营造良好氛围。电台、电视台将对大会开幕式和市长作市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作现场直播。中国宁波网和宁波人大网,将对会议全程进行滚动播报,重点安排五方面内容上网:一是大会的报告以及有关会议文件;二是新闻报道;三是大会简报中代表们的有关反映;四是代表的重点议案和建议;五是设立市民信箱,反映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各新闻媒体将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以代表为主体,充分反映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充分宣传会议的民主气氛和民主决策过程,特别是来自基层一线代表的声音,努力增强代表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大会简报方案已拟定,将进一步注重质量,着重报道代表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对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邀请有关人士列席或旁听大会。除法定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外,建议邀请在甬的宁波市荣誉市民列席开幕式,邀请部分老列席大会。同时,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公民旁听人代会会议,具体由大会筹备办公室组织落实。旁听公民只旁听各项工作报告的全体会议,不参加其他活动。旁听结束,简报组将就旁听公民对大会各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四、关于筹备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会前建立了由郑杰民任主任的大会筹备办公室。下设秘书、组织、会务、宣传、简报、议案、后勤保卫等7个组。大会筹备办公室已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研究明确各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头组织实施,下步还将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一)关于大会各项报告的征求意见和付印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发给各代表中心组征求意见,并在本次会议上征求各位组成人员的意见。根据代表和大家提出的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定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已经过数次上下反复征求意见,我们建议在本次会议中原则通过,会后将根据大家提出的一些意见对报告再作修改,并受权主任会议于春节前定稿。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也已分别向代表征求了意见。计划和预算报告,大会参阅材料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去年12月中旬专门召开了大会文件材料会议,布置任务,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写作要求和付印时间,要求在1月底前定稿。所有的大会材料将在2月20日前付印装袋完毕。(二)关于会务工作。会议的日程安排比较紧凑,四天时间需要召开三次全体会议、三次主席团会议。考虑到会议还有选举任务,将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进行布置。另外,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会前还专门就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征集议案建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听取代表意见等事项发出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集中精力开好大会。(三)关于行政事务工作。代表的食、住、行、安全以及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已提出了具体工作方案,目前正在抓紧落实。代表出席证和报到证两证合一,报到继续采用无线遥感系统。代表入驻地点分别为富邦大酒店、南都宾馆和远洲大酒店,大会秘书处设在宁波饭店。各位组成人员,召开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大局,事关长远。我们工作班子为能承担大会筹备工作的任务而感到光荣,我们一定认真努力地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大会的胜利召开。上述报告连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张文杰等4位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2008年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据选举单位报告,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出缺5名。其中:海曙和慈溪选举产生的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张乐鸣、姚蓓军,因工作需要,调到市政府有关部门任职,根据中央[2006]12号文件精神和宁波市委的有关规定,张乐鸣、姚蓓军分别向海曙区和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海曙区和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他们的辞职报告;北仑选举产生的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贺诚因长期受聘于澳门工作,本人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接受了贺诚的辞职报告;江北选举产生的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张燕峰调到武汉长江航务管理局工作、东海舰队选举产生的马乾调到上海市工作,均离开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奉化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依法选举奉化市市长张文杰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海事局党委书记胡其红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江北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依法补选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建宁波市委会副主委(兼)王伯宁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东海舰队军人代表大会依法补选东海舰队政治部秘书处处长徐四清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2008年1月30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张文杰等4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文杰等4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确认张文杰等4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495名。选举上述4名代表并确认其代表资格后,实有代表491名,缺额4名(市预留2名,海曙出缺1名,北仑出缺1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008年1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传达提纲(供传达参考)全省人民瞩目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月16日至22日在杭州隆重举行。来自全省各地的634名(请假1名)省人大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其中宁波代表团出席会议的代表80名。宁波代表团推选为团长,卓祥騋、王勇为副团长。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会议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一、大会概况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省继十二次党代会后的又一次盛会,是一次认真筹划我省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浙江、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大计的盛会,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盛会。会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指引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审议决定2008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为加快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会议议程是:听取和审查省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浙江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听取和审查浙江省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8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省高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省长、副省长;选举省高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我省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省十一届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省委对开好今年的“两会”十分重视。省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省政协党组关于开好这次“两会”有关情况的汇报,就如何开好会议提出了原则要求。1月14日代表报到后,省委又召开“两会”党员代表(委员)会议,书记对开好“两会”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大会期间,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到各代表团参加审议,听取意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夏宝龙、李强、金德水、冯顺桥等,分别参加了宁波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的审议。中央候补委员、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作了专题发言。市委副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郑杰民等20人列席了会议。代表们以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线个工作报告,并分别通过了这6个报告的决议。本次大会代表们共提出议案42件、建议798件,其中宁波代表团代表提出议案1件、建议56件。共出大会简报70期,其中宁波代表团共编发大会简报7期。代表们通过审查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充分反映全省人民的心愿。大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永明、徐宏俊、吴国华、刘奇、、张家盟、冯明为副主任,姚民声为秘书长,丁祖年等52名为委员;选举为省长,陈敏尔、陈加元、钟山、茅临生、金德水、葛慧君、王建满、郑继伟为副省长;选举齐奇为省高院院长,陈云龙为省检察院检察长;选举90名为我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中我市、郑杰民、范谊、王仁洲、李令红、王梅珍、李如成、傅企平、杨晓霞9位当选;通过了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为及时向全省人民报道大会盛况,省电视台、电台、浙江在线网站对大会开幕式进行了现场直播,省级各新闻媒体都组织了“两会”专版和专栏,各代表团还安排了随团记者。我市的宁波日报、宁波电视台、宁波电台、宁波晚报、中国宁波网都派出记者,及时向宁波发回各类报道50多件。

  二、报告精神(一)政府工作报告。在大会上,省长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分三大块内容:1、过去五年的工作。报告提出,五年来,省政府全面落实“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执行十届人大历次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表现在:经济发展跃上新台阶,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取得新进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政府自身建设继续加强。2007年,针对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在以下方面狠下功夫:一是切实推动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二是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三是切实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四是切实加快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同时,工作报告也清醒地指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还不完善,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仍然过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要素制约问题还比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亟待增强;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的任务艰巨,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居民住房、食品药品、公共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仍然较多;政府工作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差距。2、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报告提出,今后五年要在以下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努力使浙江成为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文明、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环境更加优美、生活更加宽裕的省份:围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取得重大进展;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全面改善民生上取得重大进展;围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增强文化软实力、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上取得重大进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构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上取得重大进展。今后五年,要充分运用和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研究采取有力举措,部署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3、2008年的主要工作。报告提出,2008年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加强自主创新;二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五是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六是抓好重大项目建设;七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对外开放;八是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九是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十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在全面推进工作的过程中,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为民办实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大会上,俞国行代主任作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分三大块:1、五年工作的总结。报告提出,五年来,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和代表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发展民主,推进法治,依法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二是提高质量,注重特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保障作用;三是完善方式,深化监督,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四是精心选题,跟踪督查,切实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五是规范服务,充实内容,着力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六是健全制度,改进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履行职责能力。2、五年工作的体会:报告提出,做好人大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努力推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具体是: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必须服从服务全省发展大局;三是必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四是必须把握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五是必须依法依程序履行职权。同时,报告指出了常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分析了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肩负的重大使命。3、对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建议。报告建议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第一,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抓紧审议通过实施监督法的相关法规;采取全省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的方式,听取和审议教育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就“十一五”规划实施、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专题审议;对产品质量、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和调研。第二,编制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抓紧制定和修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养老保障、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第三,依法决定任命新一届省政府组成人员。第四,成立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建立健全代表活动网络,开展代表培训。第五,组织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尽快适应人大工作,为新一届人大工作开好局、起好头。省高院代院长齐奇、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分别作了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总结了“两院”五年来的工作,提出了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三、领导讲线日上午,省委书记和省委副书记、省长分别参加了宁波代表团的两次全体会议审议,在听取代表发言后,就宁波的发展发表了重要意见。说,这些年,全省包括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就。我们要朝着既定的方向,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指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宁波在区位、港口、对外开放、统筹城乡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一是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港口优势,进一步做好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三角合作与交流的工作。利用“大港效应”、“大桥效应”、“世博效应”,进一步提升接轨与合作理念,拓展接轨与合作领域,完善接轨与合作机制,努力实现长三角地区市场相通、体制相融、资源共享、交通共连、人才互通、产业互补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二是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先发优势,进一步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加大对原材料、关键技术设备等的进口。提高引进外资质量,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三是发挥统筹城乡发展基础好的优势,进一步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新型城市化作为统筹城乡的两个轮子,使城乡发展互相衔接、互相促进。要着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大公共财政向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转移支付,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发挥好政府在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说,目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相当于“爬陡坡”的发展阶段,要在新的起点再上发展的新台阶,必须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依靠全省人民,大力弘扬浙江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努力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些年宁波的发展势头很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时期新的机遇和挑战,宁波必须在科学发展道路上迈出更大的步伐。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上走在全省前列,推进海洋经济、临港工业发展和港航强省战略实施,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要在构筑对外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省前列,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壮大;要在统筹协调发展上走在全省前列,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代表在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作了“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发展水平”的专题发言。说,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我省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听了省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深受鼓舞,倍感振奋。整个报告立意高、主题明、思路新,可概括为“三个一”、“三个实”。“三个一”,即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来谋划和部署;报告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两创”战略的部署,就推进全民创业创新这一主线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报告牢牢把握国内国外发展大势,立足浙江省情,不仅全面描绘了我省今后五年发展的一幅宏伟蓝图,而且明确提出了完成发展目标的实现途径。“三个实”,即总结成绩客观实在,坚持用数字说话、用事实说话,全面总结了五年来全省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功经验;分析问题具体实在,深刻剖析了浙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物价上涨压力加大、资源要素制约加剧、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准、讲得透;部署工作措施实在,对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作了全面部署,这些部署既有载体又有具体抓手,具有很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总之,这个报告是一个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的好报告,是一个务实创新、符合省情的好报告,也是一个凝聚人心、催人奋进的好报告,对于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必将产生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说,报告回顾过去五年所取得的成绩,可以用“三领先”、“三转变”来概括。“三领先”,即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区域综合实力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社会民生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水平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三转变”,即经济社会朝着科学发展的方向转变;区域发展朝着统筹协调的方向转变;政府公共管理朝着法治型、服务型的方向转变。浙江这五年是科学发展、共创和谐的五年,是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五年,也是综合实力提升较快、城乡面貌变化较大、人民群众得益较多的五年。结合宁波实际指出,今后五年是宁波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现代化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的关键时期。今后要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全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更加注重统筹发展,促进城乡建设齐头并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更加注重发挥优势,积极推动港航强省建设;要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努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要更加注重富民惠民,扎实做好改善民生工作。要求宁波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和这次会议精神,狠抓落实、创新突破,着力在攻克重点、破解难点、扫除盲点下功夫,力争打几个漂亮仗,形成厚积薄发之势,使宁波的发展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有一个大的突破和提升。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会议闭幕时作了重要讲话。他说,省十一届人大任期的五年,是我省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现在,任务定,方向明,关键是要抓好落实。我们要按照这次会议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齐心协力地朝着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既定目标奋勇前进。强调:第一,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国家的行动指南,也是浙江发展前进的行动指南。联系我省实际,就是要在党的精神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落实这次会议决定的各项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建设全民创业型社会和全面创新型省份,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生动实践,为浙江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地方立法的特色和质量,促进我省法制的不断完备;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完善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推动法律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第三,必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认真组织开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注重发挥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维护代表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最后,要求,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加强学习,深入调研,树立求真务实、清正廉明的优良作风。四、审议重点宁波代表团的全体代表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联系实际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审议期间,“实施两创总战略”、“推进港航强省战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改善民生”等话题引起了广大代表的共鸣,成了宁波代表团审议的热点。审议热点之一: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代表们普遍认为,“两创”总战略充分体现了浙江要始终走在前列的决心和信心,要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必须始终坚持创新驱动,以创业创新为浙江发展注入蓬勃生机和活力。实施“两创”总战略,关键是要用发展的眼光,解决发展与质量的问题,用创新的措施,解决创新与落实的问题,用统筹的方法,解决发展与民生的问题。首先,要加强“两创”总战略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宣传创业、创新的重要性,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力争在全省形成人人重视创新、人人参与创新的新风尚。其次,要积极营造吸引人才的良好氛围。人才是创业、创新的基础。要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人尽其才的体制、机制,积极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要坚持高起点推进,在建设人才优势城市、推动人才向一线集聚、提升人才核心竞争力、建设创业新平台等几方面下功夫。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集聚和开发,加大人才引进和使用的力度,充分发挥奖励资金作用,健全评价体系,完善奖励制度,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我省创业,为我省的创新创业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再次,要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关键在于创新。要进一步完善激励创新的政策导向,财政对其创新研发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助,继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档次。审议热点之二:加快推进“港航强省”战略。许多代表认为,要充分发挥我省及宁波市区位优势和港口优势,加快推进“港航强省”战略的实施。建议省政府:第一,要抓紧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在跨行政区域重大问题的衔接上给予统筹协调,便于规划的整体性,积极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充分发挥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协同效应和综合效益,加快推进杭甬城际客运专线建设,支持宁波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同时要积极探索、适时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第二,要加快港口建设与发展。加快港口建设与发展是实施“港航强省”战略的重中之重。应尽快协调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建设,在组织编制并出台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解决集疏运项目建设、组建浙江港口联盟等方面加强指导,加大力度;加快规划建设港口的公路和铁路集疏运网络;为更好地发挥全省港航资源的整体功能,优化港口资源配置,加快建立浙江港口联盟;规划建设梅山保税港区,是推进“港航强省”建设、扩大长三角对外开放水平、构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客观需要,目前梅山岛的开发开放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报批保税港区的汇报衔接工作已经启动,建议省里进一步支持。第三,要加快宁波国际空港发展,为创新型产品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和国际人员交流提供有力的保证。把加快宁波空港发展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纳入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全局,并在要素支撑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宁波机场扩建工程、机场(包括物流中心)用地审批上给予更多的帮助。审议热点之三:又好又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民生改善。许多代表认为,省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建议:一是要努力提高农业的规模化水平。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在依法、有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政府部门的教育引导和周到服务,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奠定基础;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要素集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规模经营;通过组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二是要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和扶持。进一步加强农业的科技投入和支撑力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合作机制,加大对高效农业园区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出台政策,在贷款资金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对现代农业基地的用地给予政策优惠,在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三是要制定政策,推动农业创业创新。要建立、健全社会农村创业保障体系,形成创业共享机制,注重创新成果的及时推广,增强造血功能,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采取倾斜政策加大投入,支持高校办好农科类专业,防止农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萎缩;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抗灾能力;尽快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以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四是要建立起包括生产资料、农产品购销、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相对集中的农村服务业网络,进一步破解农村的民生难题,促进农村的全面进步。在改善民生方面,许多代表建议: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事业发展;认真分析物价上涨过快的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减轻对的压力;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关爱,让他们在子女入学、申请廉租房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宁波代表团整理2008年1月22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2008年1月30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任命:施恩庭为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免去:姚蓓军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张乐鸣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结束时的讲线日)各位组成人员:本次常委会会议,既是新年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也是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之前的最后一次会议。因此,开好这次会议具有特殊意义。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和各有关名单草案,听取了三次会议筹备情况报告,审议通过了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及其他有关报告,对市政府办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表决,还接受了两位委员的辞职请求,已圆满完成预定的各项任务,为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的胜利召开作了必要的准备。在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我对2007年常委会主要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在这次会议上,我想就如何学习贯彻省人代会精神,做好我市人大新一年工作,特别是筹备好三次人代会,谈几点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省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刚刚于本月22日胜利闭幕。这既是一次换届选举会议,也是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重要会议。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的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指引下,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审议决定了2008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确定了新的努力方向和宏伟目标。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浙江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省十一届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这次会议上,我市有9位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1月17日上午和20日上午,省委书记和省长分别参加宁波代表团的两次全体会议审议,听取了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并对今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希望和要求。会议的主要精神和有关情况已以传达提纲形式印发给大家。学习领会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做好我市新一年人大工作意义很大。会后,请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紧密结合宁波实际,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为深入实施“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全面推进创业创新,作出积极努力。二、精心做好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各项筹备工作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得很成功,实现了党的意图和人民意愿有机统一,为保证这次省人代会的顺利召开作出了积极努力。省委、省人大、市委对此都给予了充分肯定。按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月25正式开幕。这是一次年度例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预算报告,确定我市新一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还将补选常委会个别委员。市委要求我们精心筹划,周密部署,认真开好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在新的起点上,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建设、合力创造更好的改革发展环境。筹备好这次会议,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确保三次会议的胜利召开,需要我们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要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会前视察和调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各代表中心组,要按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深入基层,深入选区,掌握社情民意,通过议案建议、会议审议等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带到大会上去。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各项会前活动,认真做好参会准备。二要事先认真阅看大会各类报告材料,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要围绕一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努力营造一种齐心协力抓发展、求落实,一心一意促创业、谋创新的良好氛围。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加强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代表意见建议的征集、反馈和吸纳工作。三要切实做好三次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在这次会议上,施孝国秘书长向大会报告了三次会议的前期筹备情况。应该肯定的是,各个工作部门都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当前离三次会议正式召开的时间已经很近了,中间还隔了一个春节长假,会议筹备工作时间很紧。从现在开始,大会筹备工作要进入倒计时阶段,各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坚持重落实、重细节、重质量,扎实做好各项会前筹备工作,确保三次会议胜利召开。每一位都要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以主人的姿态投入到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当中去,认真细致,精益求精,保证万无一失。要通过我们优质的服务,努力为会议创造一种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创业创新的良好发展氛围。三、全面启动新一年的工作计划最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一年来的工作。市委对人大常委会去年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如何做好新一年人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何继续开好局、起好步,开创本届人大工作新局面,是我们面临的又一项重要任务。今年常委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已经确定,我们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着力改善民生为主线,努力在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上下功夫,为推动全市的创业创新发挥积极作用。为提高人大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前段时间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今年常委会工作任务进行了初步分解和安排,形成了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表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这些材料已作为会议资料印发给每位组成人员,请大家仔细看一下,了解今年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及早做好准备。对于今年常委会重点工作,有关责任部门也已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下步的关键是要按照计划抓好贯彻实施。在此,我希望每一位组成人员特别是兼职委员,能根据各自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时间,积极参与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深入调研,认真审议,敢于发言,善于建议,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共同抓好落实,促进发展。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在做好三次会议筹备保障的同时,根据各自责任,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的准备和启动工作,确保常委会今年工作顺利开局。在这次会议上,有2位因工作需要,辞去了人大有关职务。在此,我衷心祝愿这两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能取得新的业绩,同时也希望两位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人大工作。当前,全国部分地区正在遭受雪灾,损失很大。昨天宁波也下了一场雪,电力供应、交通运输因此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市委、市政府已作出了及时部署和安排。希望大家能高度关注当前的气象灾害,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共同努力做好抗灾防灾工作。各位组成人员、们,再过一个星期就是中国的农历新年。在此,我代表常委会党组、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前向大家祝贺新春快乐,同时也祝愿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宁波的明天更加美好。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出缺席名单出席:(41人)

  姚力郑瑞法崔秀玲(女)施孝国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史明华伊敏芳(女)刘晓明许亚南(女)许国章孙黎明(女)杨剑耀李太武吴以刚岑初申何承命张可张乐鸣张宁辉陈世哉陈宝根封占勇俞德鹏施恩庭闻建耀姚蓓军(女)秦四海钱政徐正翁燕波(女)高勇高明政章才根彭建国傅企平缺席(4人):周文华袁建树王文生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25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卓祥騋、郑瑞法分别主持会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张金康、姚力、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副市长余红艺、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印黎晴,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胡建岳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8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会议纪要如下: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梅娟提请的关于审议《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议案以及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推进我市的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根据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二、会议审议了关于宁波市2007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08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尤君伟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尤君伟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四、会议审议通过了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命事项,任命王伯宁为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委员会委员、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免去巫波伦的宁波市公安局局长职务和黄绍棣的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决定任命王惠敏为宁波市公安局局长,徐畅成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议程1.审议《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推进我市的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08年4月10日关于《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梅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就《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报告提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没有家庭关系的融洽与和谐,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和谐。近年来,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先后获得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全国十大最具幸福感城市等桂冠。但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和谐因素,也成为群众非常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据统计,仅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不包括县市区),2005年—2007年共受理家庭暴力报警1397起,其中06年为446起、07年为610起;在市、县(市)区两级妇联2005年—2007年受理的7781件信访件中,婚姻家庭类有5012件。至于那些碍于情面、不想“家丑”外扬的家庭暴力事件还无法统计,实际的家庭暴力远不止上述数字。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仅2007年一年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家庭暴力类刑事案件就有10起。因此,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宁波实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利于推进我市的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制定《条例》是对国家相关法律的必要补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虽然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如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助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确立的禁止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这也为我们制定《条例》提供了经验借鉴。(三)制定《条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2003年以来,部分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制定《条例》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制定《条例》纳入了2006年、2007年两个年度立法调研项目。2007年,市妇联进行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卷调查,向各县(市)、区发放调查问卷503份,回收490份,认为应制定一部反对家庭暴力专项法规的为445人,占回收问卷总数的90.82%。《条例》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调研计划。随后,市人大内司委会同市妇联,邀请宁波大学法学院专家组成课题组,对宁波市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专程赴兰州、西安等地,学习、考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经验以及立法后的执行情况,形成了《宁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研究报告》。期间,市妇联与市公安局联合在余姚试点,探索在派出所建立家庭暴力受理点,规范家庭暴力受理程序;与民政部门配合在北仑尝试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探索家庭暴力救助途径。《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后,市人大内司委与市妇联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和妇女工作者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07年底,在《条例》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制定项目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分别征求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大、法律界人士、部分妇女工作者的意见,并到部分县(市)、区作了调研,特别是针对几个主要问题,又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之后,召开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三、《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条例》的指导思想。一是以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为宗旨,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二是坚持公权力的有限干预。家庭暴力对弱势家庭成员造成伤害,但由于它发生于私人生活领域,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着血缘、婚姻等亲密关系,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既有一定的必要性,又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第五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三是坚持中性立法的原则。《条例(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没有作性别、年龄的区分,所要保护的对象不仅有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也包括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二)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概念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何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的争议和分歧也较大。经反复斟酌,《条例(草案)》第二条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所作的表述,将其界定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有家庭成员的提法,但对其具体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也成为立法讨论中的焦点。《条例(草案)》第二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经验,将其界定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各尽其责,齐抓共管。但由谁牵头组织实施,是立法难点之一。国内其他省市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和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两种模式,但经反复讨论后认为两者皆不理想。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牵头部门,带有太强的性别导向,与《条例》的中性立法原则不符。至于综合治理委员会,从它的职能来说,应该比较切合,但在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着较大争论。经再三斟酌,《条例(草案)》借鉴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先进经验,决定单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从性质上说,委员会还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为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鉴于工作实际,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市、县(市)区妇联。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加大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力度,也比较符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四)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措施。《条例(草案)》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家庭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主要从三个层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保护。一是调解层面。《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十三条对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或救助请求的相关组织和单位,以及这些组织和单位调解、处理家庭暴力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制止和处罚层面。《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制止和处罚措施,特别是第十四条,强化了公安机关对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职能。公安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是家庭暴力公权力救济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条例(草案)》首先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有警必出、及时制止”的义务;其次,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训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质,对情节轻微的案件,重在调解,并对已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适当的回访工作。三是救助层面。《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庇护。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就近建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第十七条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保障;第十八条规定了妇联、老龄委、共青团、残联、工会等组织的支持起诉制度。(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针对负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定义务的组织或单位的不作为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目的是保证《条例》的有效贯彻;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在诉讼期间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制裁措施;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主要是为了发挥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立和谐家庭方面的示范作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监护资格变更,主要是为了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关于宁波市2007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08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宁波市规划局局长李定邦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意见的要求,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2007年我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及2008年主要工作安排报告如下,请予审议。一、2007年城乡规划工作情况2007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省十二次、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的战略部署,加强规划统一编制与管理,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一)加强城乡区域统筹规划编制工作1、深化完善重点次区域规划。《余慈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象山港区域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组织编制了余慈中心城总体规划纲要及余慈中心城总体规划,并开展了核心区城市设计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前期工作。编制完成了《象山港区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和《象山港区域排污工程规划》。推进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象山、奉化、余姚、慈溪等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完成。2、继续完善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了北仑分区规划、国家高新区分区规划的修编工作。编制《宁波市城市社区布局规划》,统筹配置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宁波市中心城快速路网系统及典型交叉口规划研究》、《宁波市中心城路网整合规划》、《宁波市中心城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为尽早做好轨道交通线路的开发控制,开展了宁波市快速轨道1#、2#线路两侧用地的开发和利用规划、宁波市快速轨道交通与城市其它交通方式的衔接规划。3、积极做好新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在前两年完成的村庄布点规划、示范村、整治村规划的基础上,以“联镇带村”和“成片连线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强了镇域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市领导联镇带村的9个镇(街道)的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成片连线个镇(街道)的规划已完成了编制初稿,对部分重点小城镇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二)提高规划统一管理水平1、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为完善城乡规划审查机制,建立了宁波市城乡规划审议联席会议制度。重要的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共审议中心城海曙片区分区规划等11个规划编制项目,《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编制和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召开了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建立健全了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制度,将市、区规划编制纳入了统一管理范围。2、加强规划法规制度与标准建设。修改完善了《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制订实施了《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和《宁波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与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宁波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宁波市规划局信访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建立完善规划执法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划执法合力进一步形成,2007年中心城区共认定、查处违法建设276件、491126平方米。3、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完成江北区37平方公里1:500数字地形测量和宁波市西南山区1:1万地形测量等项目。顺利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查清了十大类管线的位置、走向、埋设深度等有关信息,完成了老三区5000公里地下管线数据的入库工作。为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综合管理,开展了《宁波市综合管线信息管理办法》的研究制订工作。(三)加强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按照省、市委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了“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了以规划调研进社区、规划公示进社区、规划咨询进社区和规划宣传进社区为主要内容的“规划进社区”活动。召开了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党风廉政教育。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经市委、市政府考核组综合考评,市规划局被评为第五轮文明机关。坚持把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议案)作为加强与人大代表的交流沟通、改进规划工作的重要途径,2007年市规划局共办理人大建议(议案)35件,其中主办14件,协办21件,人大代表对规划部门的办理工作总体比较满意。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功能布局,围绕完善和强化城市“六大功能”,以实施“中提升”战略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全年中心城区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253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61件,批准用地总量1877.23万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36件,批准建筑面积2320.95万平方米。1、重点区块开发建设稳步推进。《宁波梅山岛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岛内和陆域之间的临时施工便桥建成,2个10万吨级的集装箱码头正在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湾头区域空间形态规划编制完成,安置房一期工程开始建设。莲桥街文化商业综合区非住宅用房拆迁已全部完成。甬江东南岸滨江区宁波书城项目开工建设,工业设计街区规划设计方案开展第二轮方案评选,渔轮厂地块正在抓紧制定规划方案。世纪东方广场一期地块开工建设。《长丰地区城市设计深化调整方案》等规划设计已经完成。鄞州公园地块核心区块桩基工程全部完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各类项目继续快速推进,高钱生态村二期安置小区、效实中学东钱湖校区等12处项目建成交付。《宁波市铁路客运枢纽及周边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完成,铁路南站客运枢纽项目进入规划方案设计前期阶段。宁波(镇海)物流商务信息港开工建设,港口物流服务现代商务区建设有序进行。2、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日益完善。围绕建设现代化港口物流中心,完成穿山疏港高速、北仑集装箱货运二通道等公路疏港主通道的方案论证工作。积极开展北站搬迁、杭甬城际铁路宁波段、铁路货运北环线、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等项目的选址、定线等前期工作。完成绕城高速连接线规划方案及选址,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建成通车。加快“三环两轴”城市交通体系的完善,完成连接绕城高速出口和城市核心区的十一条快速干道项目选址工作。下应大道北段、沧海路(通途路-民安路)、环城北路西段、北外环路东段和西延等一批骨架道路建成通车。完成轨道交通一号线选址工作。积极推进公交场站建设,完成锦江年华等公交首末站的选址。中兴路公交专用道开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新增停车泊位3000多个。城区供水系统方面,生产生活供水完成了城市环网供水路径规划,工业供水项目完成工业水厂35千伏专用供电线路路径规划。着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完成江南污水处理厂选址,北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基本建成并通水试运行。完成姚江城区段两岸截污纳管、邹家河等12条内河截污工程。3、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加速推进。为进一步提升生活品质,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建设。启动市博物馆项目和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扩建工程。加快非成套房改造、旧村改造步伐,完成孝闻街地块、镇明巷地块等5个地块的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完成11个旧村征地拆迁及改造项目的拆迁选址。加快洪塘经济适用房建设进度,推出2500多套经济适用房。进一步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中兴公园基本建成,百丈公园开工建设,河岸垂直绿化工程等5个项目绿化升级全面完成,2007年中心城区新增公绿100公顷以上。三、东部新城规划实施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的决议,深化东部新城规划编制,严格按照《东部新城总体规划》及《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开展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着力打造宁波二十一世纪标志性区域。1、“三大中心”建设进展顺利。国际航运中心一期建设项目预计2008年春季可投入使用,二期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国际展贸中心方案征集,两个优选方案正在进行深化。完成金融中心一期建筑方案征集,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并与9家知名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总投资40亿元的门户区项目已基本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核心区四横三纵骨干道路累计完成总投资的81.8%,甬新河景观工程基本建成,40多座各类桥梁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其中5座大型桥梁基本建成。共同沟主体结构施工逾3公里。2、重要功能性项目陆续推进。积极开展宁波文化广场功能调研、策划,培育我市开放性、创造性、参与性公共文化设施,目前正开展概念方案征集工作。行政办公综合楼、九年一贯制学校、人才市场、总工会等公共设施项目,以及轨道交通试验段工程、公交首末站、变电站、市政道路、共同沟、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等市政项目,均按规划落实选址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其中行政办公综合楼、九年一贯制学校已先后开工建设。其他商业经营项目,如花园住宅(B3)地块、五星级酒店项目、商务办公等项目陆续按规划挂牌出让。3、相关区块规划设计不断深化。基本完成《核心区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民安路-惊驾路区域街道与水街景观规划》、《生态走廊及行政区艺术公园景观设计》、《雨洪控制专项规划》、《水巷邻里详细规划》等。2007年,城乡规划各项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但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衔接需要加强,规划实施与土地利用矛盾突出,规划落地难;二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没有全覆盖,尤其是乡镇控规编制薄弱,部分地区规划编制项目没有按程序及时报批,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三是乡镇规划管理体制需要不断完善,急需作系统性的研究探索。四、2008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2008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党的精神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和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的战略部署,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以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为抓手,围绕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和中心城市功能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规划编制体系,健全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为把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提供规划保障。一是深化次区域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做好余慈地区、象山港区域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完成《鄞奉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研究》和《四明山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完善市域空间管治体制和空间管理对策,推进次区域规划的实施。完成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落实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抓好镇(街道)、村庄规划编制和“联镇带村”规划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基础性研究。结合长三角城镇群规划、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一层次的规划,认真分析宁波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加强全市规划的调研工作,逐步开展城市分区功能研究、建筑停车配建指标研究、鄞州新城区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策略研究等课题研究,为下阶段制订规划实施管理规定、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打下良好基础。三是继续完善专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城市交通与基础设施的系统性研究和规划,市域范围内启动编制宁波市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宁波市城乡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系统规划;中心城范围内深化研究城市公交专用道布局,并对公共停车场和加油站进行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编制完成宁波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积极推进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详细规划对土地开发和出让的控制,逐步实现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根据“中提升”战略要求,组织编制海铁联运枢纽区块、梅山岛保税港区等区块的详细规划,深化完善南站客运枢纽规划。四是促进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以成立“市地理信息空间协调委员会”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精神,认线年度基础测绘项目,扎实做好“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与“数字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五是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出台《市政府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意见》,启动《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调研和制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加强规划编制项目依法报批工作。继续加强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工作制度。适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规划行政许可。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继续开展“规划进社区”活动,提高规划服务水平。关于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尤君伟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报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证实,2006年,犯罪嫌疑人尤君伟担任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对宁海县久丰纱厂的扩建项目进行用地安置,并决定对久丰纱厂的旧厂房进行收购。在此次收购安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尤君伟在新厂房用地安置的面积、位置以及旧厂房收购的评估、补偿价格等方面对久丰纱厂总经理葛诗富进行关照,使葛从中获利。为感谢犯罪嫌疑人尤君伟,葛诗富于200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到尤的家中,送给尤人民币8万元,尤予以收受。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尤君伟在担任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涉嫌受贿犯罪。为进一步查清犯罪嫌疑人尤君伟的犯罪事实,防止其有妨碍侦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尤君伟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该犯罪嫌疑人系宁波市现届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特此报告,请予许可。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尤君伟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2008年4月25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尤君伟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报告。鉴于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尤君伟涉嫌受贿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许可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尤君伟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的“完善立法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研究,选择《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立法质量评估。立法质量评估,就是对已经实施的法规,从立法质量角度,借助法规实施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若干指标,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本次立法质量评估工作,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全新工作,旨在总结立法经验,提高立法质量,为今后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因此,该项工作采取行政执法部门评估、社会参与评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专题调研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从2007年7月开始着手部署,向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对立法质量评估的目的、内容、时间均做了具体要求。8月,在市人大网站上专门开设了立法质量评估专栏,公布评估内容提纲,征求人大代表、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9月,市城市管理局历时两个月,形成《条例》的立法质量评估意见。9月至10月,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联合召开了四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级有关部门、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和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11月上旬围绕评估意见与市城管局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的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实施效果的基本评价《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04年3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中的有关行政许可内容作了修改。从实施情况来看,《条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一是供水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中心城区从2002年开始,总投资达40多亿元的白溪水库引水工程、东钱湖水厂等省市重大供水工程相继实施,建成后可新增供水能力150万吨/日,基本解决“十一五”期间宁波供水问题。二是供水能力稳步提升。2006年底,全市城市制水能力已达到137万吨/日,供水管道2664公里,年供水总量达3.8亿立方米,分别比2001年增长3.7%、85.9%、46%。中心城区日制水能力达到105万吨,供水面积236平方公里,供水人口202万,供水普及率达100%,出厂水质合格率达到99%。三是供节水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截止2005年,市和县(市)、区供节水管理办公室相继成立。2006年11月,市供节水办公室又同市燃气办、公交客运办合并成立宁波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但对外仍保留宁波市城市供节水管理办公室的牌子。专业管理单位成立后,加强了工业企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公共用水的计划管理,使核定用水指标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据可查。目前,全市有计划用水管理单位920家,年计划用水量达到6750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上升至77.91%,万元GDP取水量逐步下降至75立方米。同时,已完成中心城区多层住宅一户一表改造。四是群众节水意识逐步增强。多年来,在供节水管理部门的努力工作和大力宣传下,《条例》在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条例》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居民用水阶梯式计价收费等具体规定,促使企业和居民想方设法节约用水。目前,我市已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有44家企业(单位)、39个社区、80户家庭通过了节约用水企业(单位)、社区、家庭的审核验收,并得到表彰。五是供节水行政执法力度有了加强。按照《条例》要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破坏供水设施、擅自改变特种行业用水性质、擅自取水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近三年来,先后对供水管线起违法行为,洗车、洗浴行业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26家单位以及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的39家单位和个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因此,客观地说,《条例》对促进城市供水和节水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依法规范供节水行政管理,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节水意识,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条例》立法质量的总体评估经评估,我们认为,《条例》规定的城市供水和节水各项制度设计和规定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也比较到位。总体上看,《条例》的立法质量是比较好的。从立法层面看,《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公众认同度较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地方特色,绩效是明显的。具体来说:(一)从合法性上看,《条例》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基本一致。作为浙江省首个城市供节水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供节水行政管理体制,对供节水管理执法主体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城市供水水源的综合规划利用、节约用水管理等诸多内容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同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以及国务院(2000)3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应该说,宁波市是比较早地意识到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重要性的城市之一。对照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在城市推行分质供水分类用水、中水回用等具体内容上,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也保持一致。另外,综合座谈会反映的情况,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居民代表等均未对《条例》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二)从可行性和协调性看,《条例》规定的多项制度都颇具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刚性,实践操作也比较理想。例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阶梯式收费制度、一户一表改造、居民区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停水事故的处理与应急供水措施等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是,在供水特许经营制度、高层建筑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等具体问题上,因为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上位法的实施,《条例》部分内容在协调性和可行性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或是《条例》制定之初疏于考虑,或是由于出现了新的情况,而难以操作。(三)从针对性和前瞻性上看,《条例》在供水管理方面,重视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供水水质、水压、临时停水、中止供水等影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做了较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较好地实现了立法初衷;在节水管理方面,能够针对城市缺水的实际状况,把节水管理提到与供水管理同等重要地位,在一部法规中加以规定,成为《条例》的一大特色。这一体例模式,也为2007年制定《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所引用。同时,《条例》在节水管理方面的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也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中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居民用水阶梯式计价收费、要求新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中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配建中水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节水型用水器具、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分期改造等规定,都比2007年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早。三、对《条例》有关问题的分析与评价在评估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条例》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这些问题中,有的属于立法层面,有的属于执法层面,也有因为《条例》制定过程中考虑不周,或因经济社会发展,上位法的调整而导致的问题,我们着重围绕供节水管理体制、供水特许经营制度设计、供水企业与用户权利义务界定、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养护责任等问题展开评估。(一)关于区供节水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和县(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节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部门建议,《条例》应当增加区供节水部门的工作职责,便于行政执法。理由是2005年以来,我市六个区已相继成立了节水办公室,落实了人员、编制和经费,需要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而实践中,海曙、江东、江北等老三区由市城管局直属大队直接组织实施供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镇海、北仑、鄞州三个区的供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存在着职责不明,执法主体不清的情况。因此,建议《条例》明确区供节水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市、区两级供节水管理体制。我们认为,《条例》确定的市、县(市)两级供节水行政管理体制,从制度设计上有其科学性。主要考虑城市供水的公益性、流动性,为避免市区供节水行政管理部门相互推诿,将供节水行政管理权限集中在市里,便于对市六区实现大网供水统一管理,提高效率。考虑到我市老三区、新三区的实际情况,对目前镇海、北仑、鄞州三个区供节水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可以采取理顺内部管理体制,由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委托授权的方式解决;也可考虑通过修改《条例》的办法,明确规定其具体的管理职责。(二)关于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条例》第十一条至十四条对供水的特许经营权的条件、授予办法、经营范围、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这是2004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取消了原有的供水企业资质审核制度,增加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许可内容。主要原因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国务院取消了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和审批,2004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的通知》,为适应上位法的调整,对《条例》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但是,在本次立法质量评估中,有关部门反映,《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困难。原因是,长期来供水企业供水经营均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运行,实践中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因此,在全市供水企业中出现了虽已取消资质审核制度,却又未形成对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招投标的局面。另据了解,关于供水等公用事业有关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的具体办法,市发改委尚在进一步调研中。我们认为,《条例》对供水特许经营制度的设定,从合法性来分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市供水行政管理的相应调整,立法目的在于把竞争机制引入供水企业,使供水企业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因此,该制度设计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应予以保留。但是从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分析,该制度的实施,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证明,目前该制度同我市供水企业管理现状仍有一定的差距。鉴于特许经营本身情况比较复杂,国内其他城市做法各一,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实施方案。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加快研究制定供水特许经营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三)关于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养护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可以移交供水企业管理。供水企业对移交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负责养护、维修”,没有强制性规定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养护维修。从立法层面分析,这一规定仅仅解决了已经移交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对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责任,《条例》未作规定,从《条例》表述的逻辑性和完整性来看,是存在缺陷的,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困难。根据供水企业和物业公司反映,因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产权不属于供水企业所有,依据《条例》规定,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目前,供水企业与物业公司和产权所有人之间,在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归属、养护维修、成本开支、物业委托收费等方面,对《条例》相关内容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矛盾还比较尖锐。也是本次法规评估中各方意见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属于物业共有设施,产权是明晰的,其管理养护责任、费用支出等问题,《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相关办法现已有明确规定。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007年4月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依据上述规定,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产权已明确为业主共有,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责任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我们认为,由于《条例》制定之初,我市高层住宅不多,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问题并不十分突出。随着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增多,以及供水企业和业主对终端用户的理解不尽一致,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对相关内容的规定,对《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作进一步的明确。建议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着重解决实际操作中增加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可对《条例》作适当的修改。(四)关于供水企业和用户权利义务的界定。据有关部门反映,在用户与供水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条例》也存在着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一是供用水双方因水表计量误差或不能及时抄表等原因经常引发水费结算争议,需要进一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用户拖欠水费时,供水企业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中止供水,实践中往往难以做到,累计欠费数额较大。我们认为,考虑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供用水合同基础上,《条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权利义务规定的指导思想上,只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保证地方立法的公平公正。水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一般商品有所区别,但是,供水企业与用户间的合同关系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对双方权利义务不宜规定过细。对拖欠水费的用户,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问题,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充分研究论证,在《条例》修改时予以考虑。(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1、《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但由于“三同时”作为政府审批项目的内容已经取消,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执法部门反映,由于“三同时”很难做到,故依据该条款处罚,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我们认为,《条例》规定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加强节水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虽然“三同时”已不作为政府审批项目,但强化节水管理和监督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条例》的相关规定还是合适的,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新的情况改进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此,市、县(市)供节水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事后监督管理工作。2、《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可操作性问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应当按照管道口径流量赔偿损失外,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损失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执法部门反映,由于对行政相对人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频率没有确切的证据,导致实际损失金额计算不准确,从而影响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因此,建议针对该违法行为设立最低处罚额和最高处罚额,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对其进行处罚。我们认为,从可操作性和和合理性出发,《条例》制定的罚则,既要赋予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执法权,也要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惩戒教育作用。设定最低、最高处罚额,便于行政处罚,也有利于教育指引行政相对人。因此,可考虑在条例修改时加以完善。四、结论意见对《条例》开展立法质量评估,是人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此次评估,我们的结论意见是:《条例》在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及制度设计等多个方面,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好评,总体上是适用的。虽然在局部内容上存在不足,主要原因也是政策法律的调整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致。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本次立法质量评估的成果,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同时进一步深入调研论证,做好修改《条例》的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的“完善立法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研究,选择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立法质量评估。本次立法评估采取行政执法部门评估、社会参与评估和委托专家评估相结合,以专家评估为重点的模式进行。2007年7月下发通知,对立法评估的目的、内容、时间做了具体要求。8月,专门在市人大网站上开设立法质量评估专栏,公布《条例》评估内容提纲,征求人大代表、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0月,市教育局、宁波大学法学院分别就《条例》实施情况形成了立法质量评估意见。11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工委,召集市教育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评估负责人和《条例》起草时的立法专家,围绕评估意见座谈讨论,充分听取意见,最后形成了《条例》的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实施绩效的基本评价《条例》于2003年9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1月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以来,各方对《条例》的总体评价都比较高。一致认为,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性学校安全法规,《条例》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坚持预防为主,尤其是关于学校安全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教育法制进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学校安全管理从过去事实管理阶段跃升到规范管理阶段,为我市构建平安校园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全国其他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学校安全意识增强,《条例》宣传和安全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条例》实施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举办学习班、培训班、专家讲座、巡回宣讲等方式,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安全意识,提高学校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仅2004年,全市教育系统就有近万人接受《条例》及相关安全工作的培训,其中,培训分管乡镇长近50人。2006年,全市累计举办安全知识竞赛240余场,演讲比赛170余场,参观图片展览10万余人次。2007年,又首次在中考试题中引入安全知识内容,将《条例》的学习纳入学校日常安全教育活动中,提高学生遵守校规的自觉性。(二)学校安全制度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根据《条例》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抓好安全制度规范化建设工作,普遍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通过设立学校安全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分析机制和学校安全重大工作事项督查制等措施,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2006年10月,市教育局还制定了《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全市中小学建立突发性事件即时即报制度、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制度、快速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关人员能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抢救、自救和善后处置等工作。随着安全制度规范化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学校安全工作成效逐渐显现,全市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04年为116人,2005年为93人,2006年减至75人,2007年1-8月份为45人,较2006年同期又下降11人。其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从2004年84人下降到2006年的50人,降幅达40%。(三)《条例》对安全事故的妥善及时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方面,《条例》已经成为教育行政部门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是学校作到“四个及时”,即及时救治受伤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收集证据、及时沟通当事人。二是有专人负责,依法妥善处理。严格依据《条例》规定分清责任,争取处理的公平公正。三是注意处理细节问题。对参加学校责任险的学校,事先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不盲目赔偿。对预借医药费的,要求学生家长打借条。这些办法,使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中有章可循,提高了妥善处理纠纷的效率。二、《条例》立法质量的总体评估总体上说,《条例》作为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的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较好,与上位法无明显冲突,立法重点明确,立法技术娴熟,在制度设计、内容规定上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适用性和一定的前瞻性。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学专家的评估意见,我们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条例》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新颖性。《条例》在立法过程中,能结合我市学校安全管理现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学生人身安全保障法规和政策的宗旨和精神,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理念,创设性地制定法规条款。如《条例》第九条关于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和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安全事故中学校财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以及第三十四条关于学校相邻人、关系人导致学校安全责任问题等规定,既符合了民法原理和法规精神又将其融入到具体的条款中。这些内容是国家教育安全立法中未做规定的创新性条款,颇具新颖性,也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提供了经验。二是自主性。《条例》以立法形式自主性地解决了我市学校安全管理的问题,在上位法未能规范和难以规范的问题上,既体现了地方立法对上位法“拾遗补缺”的作用,又重点解决了学校安全教育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实际问题,使我市学校安全教育突破了传统教育的范畴。如《条例》强制性规定:“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就突破了传统学校教育的内容,较好地体现了《条例》的自主性。三是前瞻性。虽然《条例》实施已有三年多,但在一些立法理念和观点上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如在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监护关系还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问题上,曾是《条例》争议的关键问题之一。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曾经就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否存在监护关系问题进行听证论证,最终排除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甚至是委托监护的观点。从2002年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委托监护观点,到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并未规定学校的监护或者委托监护责任观点来看,《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完全一致的,充分说明了《条例》在立法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条例》部分内容在适用性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条例》调整主体的范围是否应当包括高等院校成年学生,司法实践中《条例》实际运用不多,有关学校安全事故准备金的规定是否仍需要保留等问题上,都随着上位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性。三、《条例》有关问题的分析与评价(一)简述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学专家具体评估意见。市教育局在评估意见中反映,《条例》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学校的责任依然容易被社会、家长放大;二是《条例》没有根据学生年龄段分层强调责任,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待;三是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尚未完全形成合力;四是法院审判对《条例》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他们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条例》应设置安全事故调解处置机构,特别是处理农村学校安全事故,应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牵头,组建由派出所、综治办、教育、律师事务所及保险单位共同参与事故调解的机制,解决现有《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困难较多、效果不理想以及社会上反映的不公平性等问题。二是加大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建议由政府牵头(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成立一个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非常设机构,协调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三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计,随着2006年9月国家10部委共同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条例》安全制度设计也显得相对滞后,若《条例》修订,可以进一步完善。宁波大学法学专家评估认为,《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是:一是从《条例》调整的范围来看,过于宽泛,《条例》包含了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是不妥当的。因为学校人身伤害事故中的学生概念,只是未成年学生,不包括成年学生。对于成年学生,学校虽然也有保护义务,但是只有未成年学生保护在法律上才有意义。二是《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运用。现实生活中学校安全事故案件的审判,几乎都以民事审判为主,作为上位法,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而《条例》更多的具有行政法性质,所以在民事审判中《条例》作为判决依据引用得较少。三是《条例》无权规定学校免责事由。对于免除责任,司法实践中是根据国家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予以确认的,因为民事责任和免除民事责任条件及其范围是不能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四是关于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问题。专家提出,赔偿金是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设立还是由乡镇街道和教育主管部门分设,没有明确规定。五是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条例》规定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对于受害人和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对此没有明确。六是《条例》实施中不宜邀请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解处理。在处理学校人身伤害事故中,实践中出现由派出所等单位参与处理的情况,与公安部关于公安部门不得参与经济包括民事案件处理的规定不符,而且公安部门参加案件调解处理,多少也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压力,不利于事故妥善处理。从10部委共同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其中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职责中,也未规定处理事故赔偿职责。此外,专家对《条例》修改还提出了具体建议,主要有:一、建议修改《条例》第一条,增加财产保障的条文。尤其是在校学生的财产安全未得到依法保护,并不是名副其实的学校安全条例。二、建议细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增加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义务和监督内容条款。三、建议增加校车接送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学校应当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安全运行。使用自有校车的,学校应当聘请驾驶经验丰富、驾驶记录和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的驾驶人员。使用经营性车辆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者,其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四、建议补充修改第三十条的归责条款。该条款只规定了学校的过错责任,对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在第三人无力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有义务承担有限度的补充赔偿责任,未做规定。因为学校应当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以防止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侵害或者学生致他人人身侵害。如果学校未能履行此种职责,学校就必须向未成年学生或者因未成年学生侵权遭受损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议修改。(二)对上述问题、建议的分析与评价结合两个单位的评估意见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我们着重从立法层面,就《条例》的适用范围、安全事故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事故处理机制等重点问题做分析评价。1、关于“学生财产安全”是否适用的问题。依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中“合法权益”从文义理解应当包括学生的财产安全,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仅对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了强调,并没有涉及学生的财产安全问题。我们认为,从《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看,制定《条例》立法目的是针对当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重在加强学校的安全制度建设,因此没有涉及学生的财产安全问题。但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从《条例》名称的本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来看,学校内学生财产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也应当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修改时予以考虑。2、关于“高等院校的成年学生”是否应包括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调整主体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教职工,范围比较宽泛。我们认为,《条例》从行政管理层面,对所辖区域内高等院校安全管理制度加以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其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不仅不会加重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义务,反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几率,保障学校、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依法处理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种类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学校为包括公办、民办以及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大学,也不包括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和网校。因此,《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不符。同时对高等院校的成年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严格分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校园人身伤害案件目的不是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基于未成年学生由于年龄心智等原因存在着自我保护和自我生活方面的不足的特点,重点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而高等院校的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必要专门加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只适用于未成年学生,成年学生并不适用。对上述内容,涉及《条例》的调整范围,必须慎重考虑。我们认为,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后决定。另外,关于《条例》对伤害事故处理中监护责任、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否应当根据年龄情况,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区别对待。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关于事故责任的界定,依据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特别规定,建议可不作修改。3、关于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题。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单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学校周边治理未形成合力,主要还是执法环节上的问题。《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和范围都做了明确规定,已经比较具体,进一步细化的空间不大。建议通过对《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因此《条例》相关内容可不作修改。4、关于《条例》是否应当增加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和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一种物质补偿,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请求。同理,学校安全事故中,受害人也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尽管《条例》对安全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以列举方式明示的赔偿费用中,没有明确精神抚慰金。我们研究后认为可用两种方式加以修改。一是考虑到随着国家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精神抚慰金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既然《条例》已经对赔偿范围和标准作了列举式说明,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列举的赔偿费用种类上增加精神抚慰金;二是考虑到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条例》没有必要再对赔偿范围作具体列举,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即可。5、关于安全事故调解处理方式问题。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明显不一致,专家反对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希望政府牵头组建由公安、教育、保险、综治办、律师事务所等各单位共同参与调解的机构。而《条例》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教育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调解。我们认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居中调解学校和当事人之间的事故纠纷,有利有弊。《条例》规定的办法,对农村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效果不理想,而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理安全事故,可以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解决目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困难较多、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是一个建设性方案。但具体哪些部门参加,还需要在今后《条例》修改时,作进一步探讨。6、关于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是否需要规定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但目前,我市尚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其主要原因在于,《条例》实施以来,校方责任险在我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全市公立中小学已基本覆盖,学校通过校方责任险这一途径,已能基本化解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所需承担的赔偿风险。校方责任险是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学校投保后,每次事故,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额为450万元,每位学生最高赔付额为30万元。我们认为,《条例》设计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制度,本身不是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减轻和化解学校的赔偿责任风险。从近年的实践来看,政府通过为学校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这一形式,操作简便,同样能达到化解学校风险的目的,与《条例》规定的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制度异曲同工。因此,《条例》规定的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制度可考虑在今后的修改中,予以取消。四、结论意见总体上看,《条例》同上位法规定比较一致,在我市学校安全管理中,仍能充分发挥作用,社会效果也比较理想。经过立法质量评估,我们认为,尽管评估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条例》同上位法之间没有直接的、明显的冲突,其适用的基础性因素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因此,仍然可以适用,暂时没有修改的必要。对专家和教育部门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可作为调研的内容,在今后《条例》修改时,一并予以研究。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2008年4月25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王惠敏为宁波市公安局局长;徐畅成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决定免去:巫波伦的宁波市公安局局长职务。黄绍棣的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2008年4月25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任命:

  任命:王荷春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毛坚儿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世宇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学斌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红卫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严建雄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金米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谭星光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潘丹涛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徐义勇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2008年4月25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免去:邵协云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胡崇明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结束时的讲线日)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是今年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这是今年人大常委会的第一件立法项目。去年人大换届以来,我们就提出要重视社会立法。这一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推动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进一步夯实社会和谐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家和万事兴”,讲得就是这个道理。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家庭成员的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处理等等。在审议过程中,大家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梳理、充分吸收,对条例有关内容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使这部条例更加符合时代特征和我市实际。会议书面审议了我市2007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这是人大常委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加强对规划工作监督的法定议题,也是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对监督方式的一种新探索。会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和讨论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这次又将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各位组成人员进行审议。这一方式方法的创新,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和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会议审议通过了“一府两院”有关人事任免,特别是对两个重要的政府工作部门进行了人事调整。巫波伦、黄绍棣两位,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市公安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职务。这两位大局观念强,自身要求严,思路开阔,工作敬业,作风深入,为建设平安宁波以及生态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会议还依法决定任命王惠敏为市公安局局长、徐畅成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刚才,两位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这不仅是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更是对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一本任命书就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希望两位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按照在海南考察时提出的“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薄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的要求,高度负责地履行好职责,干干净净做事,扎扎实实工作,努力在新的岗位上创造新的业绩,为宁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们这次还向两位新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赠发了宪法和监督法两部法律文本。赠发这两部法律文本是有特殊含义的,就是希望我们政府组成人员切实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在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方面取得新成效。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和省、市党代会各项部署的关键之年,同时也是发展形势十分严峻、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一年。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狠抓落实之年”、“创新突破之年”两个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各项工作快节奏、高密度地作出了部署,全市各方面工作呈现了强势推进的良好局面。就前阶段工作来讲,市委重点是抓了“三件事”。一是集中精力抓好发展。年初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对外开放工作会议、重大项目建设现场会、工业创业创新大会等一系列会议,着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全市经济运行看,延续了这几年的良好走势,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势头。一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24亿元,同比增长12%;完成一般预算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246亿元、12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4.8%、33.8%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分别达7892元、4209元,同比增长10.2%、13.4%。总的说,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发展总的状况是好,但当前面临的形势也十分严峻,由于受宏观环境的影响,目前我市部分企业的景气度和信心指数都有所下降,对此市委常委会已经作了专题研究,并在前两天召开的工业创新大会上作了部署。二是扎实做好民生工作。改善民生是市委今年工作的一个重要主题。年初以来,市委多次研究改善民生工作,市“两会”确定了新十方面实事,今年共安排了27项民生类重大项目,同时还围绕改善民生开展了一系列专题调研。前段时间,根据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作出的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精神,市委又专门组织班子起草了贯彻省委《决定》的实施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5月初市委将召开全会进行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改善民生工作,总的考虑就是要按照“五个有”的目标,大力实施富民、惠民、便民、育民、健民、安民“六大民生工程”,推动我市民生工作在前几年的基础上有一个更大的改善和提升。三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们面临的稳定形势比较复杂。从国际国内来看,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集团图谋分裂,境内外“”勾联聚合,西方媒体歪曲事实报道,对奥运会的干扰破坏活动逐步升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国内各种不稳定因素也滋生暗长。我们必须打好保卫奥运,维护安全的硬仗。从宁波来看,5月份我市将要举行两项重大活动,一个就是5月1日我们要举行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车仪式,另一个就是5月19日我们将举办奥运火炬接力传递活动,全程约162公里,时间近7个小时。同时,我们还面临一些信访老问题,劳动保障、土地征用、城乡建设、环保等不稳定因素也比较突出。因此,在当前复杂形势下,能否抓好稳定工作,这是对我们各级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的重大考验。今年以来,我们连续召开了全市信访工作、建设“平安宁波”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视频会议,对当前稳定工作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并相应地进行了周密部署。前几天市委还召开常委会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两项重大活动的安保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总的要求就是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提出的打好主动仗的要求,全面进行实战状态,通过扎实工作,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个确保”的目标,即确保奥运火炬传递安全顺利和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车典礼圆满成功,确保在我市不发生恐怖事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事件,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治安事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换届以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把这一政治制度的优势实现好发挥好,为推进各项工作提供更好更强的政治保证。前不久,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四个坚持”的要求,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四个坚持”的深刻内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创新,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借此机会,我对人大工作也提几点要求。一是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上要有新作为。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创新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的优势和作用,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人大常委会一定要在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中来谋划和开展工作,当前特别要围绕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工作监督,加制保障,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上要有新进展。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大前提下,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有效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和能力。要着力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注重把握好立法的进程、时机与方式,坚持以问题引导立法、以立法解决问题,不断增强立法的主导意识,从体制上规范和界定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形成市场配置资源、社会自主管理、政府科学调控的善治格局。要着力在创新监督方式上取得新进展,注重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改革工作与修改完善法规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在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上要有新成效。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无论是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人事任免权,还是开展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都要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我们人大常委会每一位组成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多深入基层和群众,多做问计于民的工作,多做访贫问苦的事情,更多地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参与人大工作、支持人大工作,认真帮助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人大的关怀、力量和权威,从而更好地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出缺席名单出席:(40人)卓祥騋张金康姚力郑瑞法崔秀玲(女)施孝国王文生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史明华伊敏芳(女)刘晓明许国章孙黎明(女)李太武吴以刚岑初申何承命张可张乐鸣张宁辉陈世哉陈宝根封占勇俞德鹏施恩庭闻建耀姚蓓军(女)秦四海袁建树钱政徐正翁燕波(女)高勇高明政章才根彭建国傅企平缺席(5人):郑杰民陈旭许亚南(女)杨剑耀周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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