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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审核申请材料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与相关岗位转来的信息资料相一致;经审核,申报资料正确的,接收申报,在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和收到日期,退还申请人1份,同时录入申报信息,并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填开相应的缴款凭证;经审核,发现资料不齐全、填列项目不完整,或者资料逻辑关系不准确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直接将有关资料退还申请人,由其更正后再次进行申报;

  行政确认的依据:【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行政确认的依据:【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行政确认的依据1.【部委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部委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行政确认的依据:1.【其他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七、监督管理(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2.【其他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的依据: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

  4.执法责任: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基础制度第一条:“明确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条:“明确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第四条:“完善项目及计划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第五条:“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监管,确保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第六条:“加强运营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支持政策第二条:“成立市、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第一条:“……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有序推进。”第二条:“落实属地责任。……区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例会制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行政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委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检查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通过,2018年12月22日修改))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制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行政检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依据: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基础制度第一条:“明确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条:“明确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第四条:“完善项目及计划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第五条:“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监管,确保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第六条:“加强运营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支持政策第二条:“成立市、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第一条:“……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有序推进。”第二条:“落实属地责任。……区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例会制度……”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基础制度第一条:“明确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条:“明确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第四条:“完善项目及计划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第五条:“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监管,确保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第六条:“加强运营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支持政策第二条:“成立市、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第一条:“……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有序推进。”第二条:“落实属地责任。……区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例会制度……”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

  4.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旅行)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旅行)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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